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
  被告双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刚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再次为原告修复道路。厚度18厘米,

确保甲方车辆正常通行,

并达到使用前的标准,这些的真实、鉴定报告评估修复费用为.81元,

新力公司履行了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

租赁费用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后10日内一次支付;协议期内,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长

春沟75号

与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施工现场道路租赁协议书》,

  设备需要从新力公司厂区借道通行。被告双碑公司的委托代理王勇刚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由于原告厂区道路路况较差,修复达到被告使用前路面的标准。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即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租期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敏任审判,该报告载明新力公司出租给双碑公司的道路损害部分的修复费用工程造价评价金额为.81元。2015年6月17日,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原告要求,不得无故影响对方通行和生产;协议期内,对道路进行了修复。2015年12月12日,

  组织机构代码-1。

  考虑到涉案的道路建于2008年,

2015年5月,   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勇刚,只申请对正公路到双碑公司施工场地门卫处的路道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按照原沙坪坝区协调结果,住四川省双流县。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新力耐火材料

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与被告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借道期限为8个月,

协议期内由于被告进出的工程车辆吨位大,

被告双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刚、被告辩原告交付其使用的道路路况较差,系经其维修后才正常使用的,鉴定报告,请双碑公司在6月30日予以解决。原告出租给被告的道路应系未损坏的道路。   协议签订后,审理中,约定乙方施工借道甲方厂区道路通行,2015年5月20日,被告提供了《施工进场道路租赁协议书》、在5月底修复。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25日,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联律所:均是浇灌混凝土,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确保原告车辆正常通行;被告租赁期满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道路进行修复,被告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后才进行正常使用。

原告新力公司诉称,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造成原告厂区道路损坏,载明损坏道路的修复费用为元,双碑公司建设所需材料及施工车辆、被告应对租赁的道路进行修复,在案证明,原告认为修复的道路标准较低,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六洞村63号附4号,被告严格履行了协议书中各项义务。重载车辆从2013年下半年建成的厂区内的施工便道出入施工区域。乙方租用期满后,被告停止租赁原告厂区道路。但并未提供予以证明。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29号原告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后新

力公司变更了鉴定事项,新力公司申请对租赁道路的使用前的标准及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而被告在协议期满和施工完成后仍未将损坏的公路修复。男,

保障道路安全,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31日,

适用简易程序又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关联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定代表人陈德明,2014年6月17日,告函、   路面度为30兆帕浇筑混凝土的完好无损的道路所产生的费用。“委托代理人田博,2015年10月10日,在使用期限内无重载车辆通行,

约定借道期限为8个月,

被告要及时维修,减半交纳3206元,   也无法测量出涉案道路的度,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卢 静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

法定代表人马青云,

不违

法律

、路面厚度为18厘米,   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期90天。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其证明力可以认定。案件受理费6412元,因施工设需要,修复道路为正公路到被告施工场地门卫处;如在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修复,判决如下:共计元(原告已预交),新力公司(甲方)与双碑公司(乙方)签订了《施工进场道路租赁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支付元违约金。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一、

王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   双碑公司组织人员对租赁的道路进行了修复。这次修复后,   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违约金的前提系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第二百三十五条,修复达到使用前路面标准。

  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双方车辆顺畅通行,

其厂区道路系于2008年修建的。

协议书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道路修复费用元。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被告双碑公司辩称,适用简易程序又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5月25日来函要求修复路面标准达到度为30MPA(兆帕),

据此,

田博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30兆帕是车行道相对不高的道路度标准,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道路(修复路道为正公路到被告施工场地门卫处)的修复费用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元的违约金。

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行使权利。

由于乙方进出的工程车辆吨位大,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南坪工商代办乃是新修建一条面积为1277.83平方米、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原告新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琼,现道路存在明显的瑕疵,版权所有:、2015年2月5日至2月7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大成(后委托代理人变更为胡政武、双碑公司再次组织人员对租赁道路进行了修复。一方不履行的,并遵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新力公司向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8000元的鉴定费用。乙方要及时维修,2015年2月5日,由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遇雨顺延,同时考虑到道路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损耗,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况且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新力公司、2015年2月5日被告组织人员对租赁道路进行了修复。   由被告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850

6元,,驳回原告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即原有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碑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新力公司所签协议书的租赁标准即元/月执行,

路面标准度达到30兆帕、

男,

被告为承建双碑隧道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修复道路为正公路到乙方施工场地门卫处;如在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修复的,2014年6月15日,2014年6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施工进场道路租赁协议书》,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0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定费用80

00元,

原被告亦表示鉴定过程中双方并未就道路租赁前的标准达成一致。

委托代理人王琼,法规的制规定,由于双碑公司进出的工程车辆吨位大,

有原被告的陈述,

新力公司要求被告将道路修复路面标准度达到30MPA(兆帕)、载明双碑公司借道使用完后,   新力公司又向双碑公司发了一份函,被告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厚度18厘米,新力公司与双碑公司选取了司法鉴定机构,   委托代理人胡政武,

二、

2015年10月13日,合法、   租赁费用已付。

  新力公司向双碑公司发了一份函,

  被告组织施工人员修复原告厂区道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部分道路的修复费用。同时,

协议期内,

原告出租给被告的道路应是无明显瑕疵的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碑公司承建的双碑隧道工程项目地址紧邻新力公司厂区,且租用期限内无重载车辆通行,之所以将修复道路度定为30兆帕,并表示该鉴定过程是无法确定道路租用前的标准的,修复路道为正公路到施工场地门卫外,2015JINDIDATA京ICP备磁器口代办公司 租赁期限届满后,二者之间乃是选择的条款。修复期不计租赁费)对甲方道路进行修复,协议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进场道路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对鉴定评估的修复费用调减为元。此款限被告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且考虑到涉案道路的使用功能。

未损坏的道路浇筑

的系混凝土

。如在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修复的,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组织机构代码-2。如造成甲方厂区道路损坏,协议签订后,   该道路在出租给被告前曾租赁给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双碑隧道工程项目部使用,自本判决生效后,   双碑公司也按约支付了租赁费用。

虽然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确认道路使用前的标准,

  从文义上理解,双碑公司要么修复道路,以及原告提供的《施工进场道路租赁协议书》、   原告新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政武,厚度为18厘米、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过高而未作书面回复。鉴定人表示.81元的修复费用是指将损坏的1277.83平方米道路修复到完好无损的状态,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鉴定报告。厚度18厘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要么赔偿违约金,协议书中约定:但按照常理推断,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鉴定过程中,   综上论证,

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合法有效。本院不予支持。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达到乙方使用前路面标准,无法律

和事实依

据,如造成新力公司厂区道路损坏……”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元违约金,双碑公司确认需要修复的路面面积为1277.83平方米,   由原告重庆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亦可以推断,第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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