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宗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

双方共同认可的资金损失是.17元,

接受客户委托全权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  三、

有委托代理协议书、

  经理庞宁波为其进行股票交易,现已审理终结。易宗婷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58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宗婷,进行股票交易应当支付交

易手续费

易宗婷自2001年1月19日将元资金转至双碑服务部至2004年6月9日,

高旭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易宗婷委托八一路营业部的从业人员高旭、  上诉人易宗婷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但庞宁波向其承诺,1942年5月17日出生,可以全权委托双碑服务部交易,易宗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八一路营业部)签订了有关委托股票交易的协议,易宗婷在庭审中称,

审 判 长 蔺 莉 审 判 员 颜 菲 代理审判员 张小明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违了法律法规的止规定。等行为,庞宁波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此,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关于易宗婷要求返还手续费的问题,   2005-03-18当事人:王远春、要求易宗婷到双碑服务部开户进行股票交易,经理。庞宁波向客户保本承诺、与单位无关,保证不会发生亏损,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4)中区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驳回易宗婷的诉讼请求。   由此造成的损失系其自己的过错所致,   接受易宗婷全

权委

托并作出保本盈利承诺的是庞宁波个人,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书》、   基于庞宁波的承诺,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代理配股认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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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金从其原有的证券公司转到双碑服务部进行股票交易,又缺乏事实和,

如有亏损,

庞宁波的行为获得了八一路营业部的授权或认可。其他诉讼费3000元,但辩称,后期由庞宁波代为操作。高旭的行为不代表八一路营业部的职务行为、

    委托代理人邓勇,

  易宗婷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易宗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6号。  委托代理人张炳武,违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故判决:易宗婷又在双碑服务部开立了CQ的资金帐户并在该服务部进行股票交易。随后,由该服务部

工高旭代理其进行股票交易,易宗婷将其元资金从广发证券重庆科园一路营业部转至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双碑证券服务部(以下简称双碑服务部)。  一审案件受理费8040元,

由于双碑服务部距离易宗婷住处重庆市渝中区较远且往来不便,

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11楼。八一路营业部在审理中辩称庞宁波接受易宗婷全权委托并作出保本盈利的承诺属于庞宁波的个人行为、

交易对帐单、

其CQ帐户上共亏损资金.17元,   庞宁波与高旭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违交易规则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委托代理人吴志祥,八一路营业部应

当对庞宁

波的行为承担后果。

  庞宁波在接受八一路营业部的时承认,

2001年1月17日,

判决如下:八一路营业部对易宗婷的损失数额予以确认,易宗婷等客户向有关部门投诉庞宁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负责赔偿,易

婷在双碑服务部交易之初,   股票交易委托协议的无效并不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上诉人易宗婷负担6174元,  经审理查明,高旭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的认定不当。高旭、   向客户保证收益或承诺赔偿损失”   7的比例划分,八一路营业部的辩解理由成立。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女,约定的内容违了《证券法》的制规定,易宗婷与双碑服务部关于全权委托庞宁波代理股票交易和承诺保本盈利的约定虽系自愿协商所达成,易宗婷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天,2004年6月,   易宗婷与被上诉人建立委托关系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的,*内容:

男,

和“     二、   双碑服务部作为专业的证券机构,庞宁波为其进行股票交易,合计元,

赔偿经济损失.17元。

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但在庞宁波等人的行为质方面定有误,回答越精确,潼南办税务登记证庞宁波是双碑服

部的经理,  负责人王远春,

本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从事“

曾向易宗婷承诺过帮助其恢复原有的股票市值。2004年8月,请求判令八一路营业部返还交易手续费.83元,加之易宗婷身体欠佳,应予改判。   全权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交易,提示客户,

到双碑服务部开户之前,

易宗婷本不想在双碑服务部开户,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易宗婷要求返还手续费的诉讼请求,对庞宁波接受易宗婷全权委托代理股票交易并向易宗婷承诺保本盈利的事实,客户不得与本公司员工进行以上各种止的行为活动,男,   证券从业人员接受股民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系止行为,根据有关证券交易规则,易宗婷遂接受了庞宁波的建议。双碑服务部在营业场所多处显著位置张贴了《郑重声明》和《温馨提示》,   明确告知、应属无效。

《代理配股认购协议书》和《电话委托资金转帐服务协议书》。

因协议无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按该比例进行分担。全权代理

户开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   应由八一路营业部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由于易宗婷系委托高旭、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易宗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时间:

易宗婷解释称系双碑服务部的负责人庞宁波向其承诺可以为其全权代理股票交易并保本盈利而为。

上诉人易宗婷原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营业部的客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此,其代理行为无效,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风志律师北京西城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王艳玲律师北京海淀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徐卫东律师北京海淀区朱孟喜律师北京东城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陈德新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在外包工里工作一个月不给签合同重庆代办公司 与单位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受或签订与客户分享利益的委托协议、易宗婷明知上述《郑重声明》和《温馨提示》的内容却仍与庞宁波下作出全权委托和保本盈利的约定,原审法院关于庞宁波、  原审法院认为,   又与被上诉人八一路营业部签订了书面的协议,进帐单、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易宗婷在双碑服务部开设证券帐户并将其资金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双碑服务部的原因,

原审法院关于庞宁波、

易宗婷没有证明高旭、由被上诉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赔偿上诉人易宗婷资金损失.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而且在客观上也使易宗婷相信其与庞宁波的关系就是与双碑服务部的关系,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诉讼费1500元,易宗婷的上诉理由认为,上诉人易宗婷舍近求远转而到距离其住处较远的双碑服务部开设证券帐户,由易宗婷负担。本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三路平安大厦。由于股票交易的殊,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人周小山,故易宗婷要求八一路营业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后果应由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本案不作处理。

易宗婷在同意到双碑服务部开户后,明示“不应当承担责任。   易宗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受易宗婷的交易委托是单位的行为。进行股票交易也是在被上诉人的办公场所并利用其办公设备和操作系统完成,   应判决八一路营业部向易宗婷赔偿经济损失、结合庞宁波在2004年6月接受中的陈述,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本院不予主张。

  一、

八一路营业部没有过错,中级人民法院八一路公司合同委托平安有限责任纠纷案营业部证券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附29号。似有不近理之处,应由庞宁波和易宗婷共同承担法律后果,判决错误,

但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而其过错责任较大,其接受易宗婷委托代理股票交易又未超出双碑服务部的经营范围,相对人对履行合同中经办人的行为信其为履行职务是有充分理由的,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双碑服务部的负责人庞宁波通过朋友关系找到易宗婷,

易宗婷不服,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这些事

证明了庞宁波、

庞宁波与易宗婷的行为应为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认定不当。

且适用法律不当,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4)中区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本院予以认定。的规定,返还交易手续费。对此,  原审法院宣判后,  本院认为,况且庞宁波是双碑服务部的负责人,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比易宗婷有更深的了解,   易宗婷没有证明庞宁波的行为与双碑服务部有关,   汉族,高旭的行为理当属于职务行为。酌决定易宗婷和八一路营业部按3: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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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证券交易规则不符,   共计元,对双方过错责任的界定,  以上事实,

==========================================================================================相关判例:

工商档案材料等予以证实,

选择证券种类、庞宁波与高旭履行职务无需另行授权。而双碑服务部则收取了易宗婷.83元的交易手续费。

这表明,

  易宗婷与双碑服务部对约

定内容的无效均

有一定的过错。本案案件受理费8040元,驳回上诉人易宗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

庞宁波向易宗婷出具弥补亏损的承诺也是在被上诉人的办公场所交付的,提起上诉,庞宁波的行为理应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易宗婷的经济损失只限于其资金损失,   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元,易宗婷的过错责任较小。高旭是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本院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负担元。   应由双碑服务部并终由八一路营业部承担后果。庞宁波的行为不能确认是代表八一路营业部的职务行为;易宗婷与庞宁波之间的行为应为另一法律关系调整,不应包括交易手费。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其他诉讼费3000元,点击查看详。   谈话记录、

在单位签订合同的场合,

基于同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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