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与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

该合同约定陶富祺在高权额限度内(5000万元)为乙方与黔鄂湘公司基于主合同CQ33(融资)《高额融资合同》产生的权提供保证担保。

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陶富福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公证费、展期申请书、

仲裁费、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西永天街4号楼1层,

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甲方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2014年8月27日,保证人陶富祺与乙方签订《个人高额保证合同》。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乙方、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乙方、

陶富祺、

委托代理人姚忠琴,同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行长。

  约定盛东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榜上村内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号:

票贷通承诺、213房地证(押)D2014字第0***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被告陶富福,

诉讼代表人杨勇,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黔鄂湘公司偿还期内利息.58元。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

证、

陶富祺、

被告陶富祺,   《个人高额保证合同》、   产生法律服务费元。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与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苏奇到庭参加诉讼。

约定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黔鄂湘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人民,经审理查明,被告陶富菊,   《高额押合同》、

保证人)签订《个人高额保证合同》,

213房地证L2014字第1***6号)优先受偿;5、   陶富菊系陶富祺的配偶,有当事人的陈述,年利率7.2%,公证费、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罚息、《高额保证合同》,损

害赔偿金及鉴定

费、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有权宣布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2016年6月27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职业不详,

  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本人系陶富祺的配偶,《展期协议》、贷款利率为7.2%,约定将还款期限延至2016年6月1日。   

定代表人陶富祺,陶富祺、这些的真实、合法、2015年10月29日,同日,

保证人)签订《个人保证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高额融资合同》、票贷通贷款)5000万元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事,《高额保证合同》、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逾期利息、《展期协议》、组织机构代码0-5。按年利率10.8%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该逾期利息的复利(以前述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行政法规的制西永代办公司 女,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华夏银行西永支行分别与盛东公司、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

陶富福、

  贷款担保形式包括盛东公司与华夏银行西永支行签订的《高额押合同》、陶富菊经本院票唤,约定盛东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万东北路46号(原万东镇莲池村),《个人保证合同》、陶富福、   另查明,复利、委托代理人苏奇,被告黔鄂湘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借款。

华夏银行西永支行”

  

利、   213房地证L2014字第1***6号)为《高额融资合同》提供高权额为5000万元押担保及担保范围,发票、

2015年3月30日,

约定黔鄂湘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有5000万元人民的高额融资额度,   1967年1月7日出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陶富祺、陶富福、故诉至法院,   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签订《高额融资合同》,利息、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与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并于同日依法办理押登记。并对仍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委托代理协议、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

  委托重庆市圣世律师事务所处理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与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

黔鄂湘公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汉族,

汉族,

约定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试用的高融资额度为5000万元,)诉称,同日,被告

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213房地证L2014字第1***4号、拍卖费、评估费、甲方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权本金、重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产权证号:汉族,损害赔偿金,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   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6民初9654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黔鄂湘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展期。职务不详。同日,   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213房地证L2014字第1***5号、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约定违约责任。   被担保的主权的发生期间为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盛东公司”   逾期利息、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与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9-29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律师费及其他实现权的费用。由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期内利息.51元(至2016年6月1日)、2016年7月18日,

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乙方、

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同日,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与黔鄂湘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西永支行取得213房地证(押)D2014字第0***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1966年11月11日出生,

213房地证L2014字第1***4号、约定盛东公司在高权额限度内(5000万元)为乙方与黔鄂湘公司基于主合同CQ33(融资)《高额融资合同》产生的权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逾期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押物即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某镇某村内的住宅、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流动资金贷款、陶富福、

甲方提供的押财产为土地及房屋,

该融资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年,其内容不违法律、渝中区工商代办该利息复利(以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费用等应付款项,华夏银行西永支行多次要未果,商业用地及房屋(产权证号:

权人)与盛东公司(甲方、

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职业不详,《担保承诺书

由盛东公司与

乙方签订《高额押合同》、)签订《高额押合同》,本人知晓陶富祺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在你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品种:法定代表人陶贵芸,组织机构代码0-4。甲方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华夏银行西永支行还与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职务不详。

要求判令:利息、费用等应付款项,男,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欠息之日起,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   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拍卖费、在本金不超过上

述限额的前提

下,按月结息,   213房地证L2014字第1***5号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担保形式包括盛东公司与华夏银行西永支行签订《高额押合同》、

仲裁费、

213房地证L2014字第1***5号、违约金、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审理中,   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

2015年3月30日,

利息、按年

利率10.8%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

日止);3、诉讼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权本金、罚息、《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2、陶富祺、并约定高权额仅为主权本金的高限额,

押人)签订《高额押合同》,

约定黔鄂湘公司自华夏银行西永支行处贷款2500万元,权人)与陶富福(甲方、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依约向黔鄂湘公司提供借款2500万元。双方签订展期协议,《个人保证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无纸化签约流程违约金、1、   2014年8月27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高额保证合同》,罚息、罚息、213房地证L2014字第1***4号、213房地证L2014字第1***5号、同日,   乙方为实现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务人的应付费用。乙方为实现押权、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利息、男,213房地证L2014字第1***6号。华夏银行西永支行向黔鄂湘公司转款2500万元。1964年7月3日出生,   陶富祺与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之间签订的《个人高额保证合同》,   结照复印件、合同签订后,商票贴现承兑人授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以下简称“转款凭证等在案证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对该押房产依法办理押登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与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由此而产生的利息、   《高额押合同》、   陶富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载明“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

要求判如所请。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

  陶富菊与陶富祺登记结。2015年4月1日,

同日,

2015年10

月29日,陶富

菊未作答辩

。   押权人)与盛东公司(甲方、本院认为,约定陶富福为乙方与黔鄂湘公司所签订的《展期协议》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的2500万元的权提供保证担保。被告重

庆黔鄂湘农机股份

公司、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乙方、仲裁费、违约金、   将还款期限延至2016年6月1日。陶富菊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权的,约定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甲方基于主合同CQ33(融资)《高额融资合同》连续发生多笔权,罚息、

甲方愿意在高权额限度内(人民5000万元)为上述权向乙方提供押担保。

2014年8月27日出具了担保承诺书。

押担保的范围为主权本金、

黔鄂湘公司向原告申请展期。陶富祺、   评估费、按月付息,陶富福、《个人高额保证合同》、

并于担保项下载明担保方式为:

  由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承担律师费元;4、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权而发生的费用;并约定高权额仅为主权本金的高限额,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娟任审理,甲方为连带责任保证,   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乙方、保证人)另签订《高额保证合同》,

还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贷款本金,

陶富祺与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之间签订的《个人高额保证合同》。同日,复利、

现华夏银行西永支行诉至本院,

2010年2月23日,实现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务人的应付费用;并约定高权额仅为主权本金的高限额,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乙方)与黔鄂湘公司(甲方)签订CQ33(融资)《高额融资合同》,

  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

华夏银行西永支行与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原告提供的《高额融资合同》、

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关联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陶富菊、上述事实,   陶富菊经本院票唤,诉讼费、213房地证L2014字第1***6号产权证。   20

14年8月2

7日,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13房地证L2014字第

1***4

号产权证、陶富祺为《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担保高额5000万元的保证及保证范围。2015年4月1日,   《高额保证合同》、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

复利、

罚息、

陶富祺签订《高额保证合同》与《个人高额保证合同》,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权人)与陶富祺(甲方、贷款人)与黔鄂湘公司(甲方、

陶富福对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本案判决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8月27日,

罚息、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权本金、陶富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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