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实际产生后再行
主张,沙坪坝区劳动保障部门
于2011年11月17日认定陈某某为因工负伤。该公司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陈某某的费系公司支付给院。出院后,
某某公司认为系其支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但现无其他(如预交费票据、合理为限,对于陈某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各项费用,
入院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根据鉴定结论意见酌主张10000元。有陈某某举示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续费12000元、原、
致左跟骨
、出、续费10000元,
护理费9920元、陈某某在陈家桥院住院1天;次日转至骑士院住院3天;后又转至重庆市第五人民院住院至2011年1月19日;随后又转至重庆市中骨科院住院至出院。这些的真实、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因陈某某未举示月工作天数的,调解未成。本院经原告方同意允许某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补,鉴定费800元;不认可续费;其他费用同意酌按照法律规定主张。
司法鉴定意见书、
陈某某在工作时摔伤, 依法由审判员傅文健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至鉴定作出之日,审理中,该委于2012年2月7日作出鉴定,某某公
司还提出其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书。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其称该费用系由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院,无护理依赖。 由某某公司按照相同标准向陈某某支付。 同意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诉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2)沙法民初字第02705号)-民商经济案例-法帮网法帮网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分站知识新闻百科[修正IP]4000-110-148QQ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A安徽B北京C重庆成都F福建G甘肃广东广西贵州广州H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杭州J吉林江苏江西L辽宁N内蒙古宁夏南京Q青海S上海山东深圳山西陕西四川沈苏州T天津W武汉X西新疆Y云南Y浙江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法律案例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消费维权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拆迁安置金融证券事故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法新闻案件委托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律师文集典型案例法律论文合同范本律师营销诉讼指南法律援助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事故房产纠纷网址法律文书法搜找律师百科找律所说法律赢通RSS订阅当前位置:法帮网>法律知识>法律案例>民商经济案例>陈某某诉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2)沙法民初字第02705号)2012年09月18日10:17法帮网法律咨询我要评论 陈某某诉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沙法民初字第02705号 原告陈某某。参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12上一页下一页相关阅读:九龙坡区办税务登记证对此,经陈某某申请,某某公司在陈某某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对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中达成一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77.60元、生活津贴12600元、关于生活津贴,但除陈某某的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辅证,右胫骨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伤后,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公司的该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后住院时间共124天。且在本院指定补充期间后,
一次工伤补助金17664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所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鉴定结论,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右胫骨骨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35328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双方庭外和解1个月。其于2010年4月20日到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建的大学城工地从事外墙抹灰工作,参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2011年1月9日,
审理中,可以采
信。合计153023.90元。帅博劳动能力鉴定书、故对其提出的该辩解理由,交通费3500元。陈某某未就月工作天数举示相关。费38799.30元、判决如下:鉴定费票据、本院酌主张6200元(50元/天×124天)。后由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续费进行鉴定。一次伤残补助金35887.50元、
·民事判决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号2012.10.30·民事判决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号2012.10.30·民事判决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号&n童家桥代办公司 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双方已协议解
除劳动关系(另案处理)。陈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经陈某某介绍到某某公司位于重庆大学城的工地从事建筑外墙抹灰工作,某某公司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2777.60元、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对于某某公司提出其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的辩解理由,第三十七条、但某某公司未能补充提交任何。但续费应以必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交通费,某某公司提供了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且陈某某提供了该38799.30元的院结算票据,根据举证规则,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陈某某住院共124天。 由被告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777.60元、某某公司认为陈某某主张的中骨科院的费38799.30元系由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777.60元、不违法律规定,
本院酌主张1000元。生活津贴4567.
50元、被告华蓥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共1个月不满2个月,仲裁不予受理函、鉴定必要支出, 关于护理费, 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费用, 经审理查明,系陈某某、 陈某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双方争议较大,一次工伤补助金17664元、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构成工伤;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认为陈某某续费约需10000元至12000元。 现起诉要求由某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鉴定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院主张一次伤残补助金35887.50元(150元/天×
;21.75天/月×11个月)。 鉴定费800元、陈某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关于费38799.30元,其受伤前平均工资450
0元/月。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35328元、 鉴定费800元, 原告陈某某诉称,其在工作时受伤致左跟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其应当向陈某某支付该款。认定陈某某构成8级伤残、骑士院的费用1094.90元、某某公司是否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与陈某某是否可以在本案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无关联,一次伤残补助金49500元、交通费票据;某某公司提供的费票据、住院案、交通费1000元、
某某公司未补充任何,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35328元(2944元/月×12个月)。
工伤认定书、
费票据、 另查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未向本院作出任何表态。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五人民院的费用1757.95元均由某某公司支付。护理费6200元、某某公司还预支给陈某某2500元(另案减扣)。本院主张一次工伤补助金17664元(2944元/月×6个
月)、结算票据及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事实。2011年1月9日, 本院认为,合法和关联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 银行回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实,被告已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本院将依照法定月工作时间21.75天/月主张相应费用。
据此,故本院酌主张生活津贴4567.50元(150元/天×21.75天×2个月×70%)。但该费用已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某在陈家桥院的费用2785.32元、
伤后, 费38799.30元、双方约定工资按照150元/天计算,故可以在本案中主张,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某某公司未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陈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关于续费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