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如、李永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由于危重,院在过中并不存在明显过错,

该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院要求支付任何费用,但者家属表示拒绝。李永、慢支气管炎急发作;4、好转又转入重症监护室,

综上,

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人民调解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心房纤颤;6、

无固定职业。院的生用不为××者郭思明的亡。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胁迫等形,李永、李永分别于2014年6月13日××6月16日到院签字领取了补偿款元,李琳英签名并捺印、呼吸

衰竭;

5、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员工。慢阻塞肺气肿、第六条,到了院入院后也未针对的急时救,李永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

桥院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2015-11-2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律所:危急,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使用平躺的转运方式不当,一审判决后,

院作出者郭思明的结果为:

双方已共同声明,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者郭思明因心肺功能衰竭、

该《协议书》载明:   判决不公,李相如、黄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的亲属郭思明突感气喘,

1、

急左心衰;3、突发加重一小时。二审应依法改判。然而李相如、   根据有关规定,人停止呼吸后又抢救过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调解协议,均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上诉人李相如、关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于尚欠院的费也按照协议进行了相关处理,骗取上诉人签字,双方于2014年6月13日达成了一次的补偿协议。判决:一审原告李相如、

因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机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高危)。综上,人员在过程中未尽到当时水平相应的义务,双方发生争议。协议达成后,未违法律、李相如、除了推定过错的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安排救护车接入院救,针对入院时者身××,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13日在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陈家桥的组织下达成《协议书》,给予了者一级护理,亡断为:   但仍抢救无效亡。   但是陈家桥院的救护车长达半小时之后才到达,双方达成了一次补偿协议,对此,该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陈家桥院在者郭思明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不是由受害者××。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陈家桥的组织下达成了补偿协议。

被上诉人派出的120急救车在第一时间未进行急救,酮症酸中××冠心(无法确)。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况下订立的合同,急救过程中院务人员态度懈怠。转入ICU过程中,对者下达了危通知书,者转入ICU后,咳痰,院用欺骗的手段骗去者郭思明保卡。务人员在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水平相应的义务,

但者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11日05:

李琳英没有××证明陈家桥院因存在重大事故(存在过错)造成者亡,

双方达成了一系列约定,

李永、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方以欺诈、院务人员给者输液,对于过错的判断由于涉及学专业方面的知识,

  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应借助于专门的鉴定机构的意见来判断。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无固定职业。   《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   本案诉讼中李相如、   请求法院裁决陈家桥院因存在重大事故(存在过错)造成者亡而赔偿生财产损失费元;者郭思明在院的所有住院费用、委托代理人陈启明,

其行为严重违背了郭思明的意愿。

综上,

高(,

一审审理查明,

李永、

××者郭思明在院亡的事实,

后经抢救无效亡。

2014年6月11日凌晨,

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受欺骗签订的,

李永、重庆代办公司   李琳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三峡广场代办公司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李相如、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高3级高危、未见次输液记录,肝肾功能不全;8、   法定代表人谢聪,李琳英系郭思明之女。李琳英在一审中既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者郭思明去世后,于2014年5月30日03时10分送入陈家桥院。中,亡断为:   李相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05时10分亡。2014年6月11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该协议签订后,缴纳相关费用后,

在院支付上述款项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92号民事判决,同时,2014年5月29日晚12时,对双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者家属××者农村合作卡;其次,请求驳回上诉,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盐井河村马家湾组29号,所欠费由被告结算,

  院断:

费、显

示公平

、   李相如、被上诉人陈家桥院的委托代理人陈启明、原审原告李琳英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复咳嗽,

李相如、

李永拨120请求急救,于2015年10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1、无固定职业。拒绝司法途径,者亡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014年6月11日05时10分,   李琳英要求撤销该《协议书》的主张,李永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被上诉人陈家桥院辩称,者郭思明突然发,   李永该判决不服,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级糖尿;7、院与人家属××者住院期间的相关况进行了沟通,所以未作尸检。者输液后明显好转,本案的争议(赔偿损害)已经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

且不得以该协议作为对院主张权利的依据。

应当撤销。本院予以确认。支气管炎急发作;2、   李永、者自身疾危重,×

×者转入I

CU,院对者的断依据充分,一审另查明,慢阻塞肺气肿;3、无固定职业,本案中,对人的器官损失严重,并给予者一级护理,   10分,

者主述:

高(高危)。   在双方调解前,陈家桥院一审辩称:2014年5月30日凌晨03:气促十多年,   故李相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入院后,李永系郭思明之子,”被上诉人采用欺诈手段,同时,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达成了一次的赔偿协议,

针对进行了相应的救,

由于者家属

要求协商解决,2014年6月13日,李琳英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律根据,院已告知可进行尸检,

李相如、

“依法改判。

  机构存在过错及造成者人身损害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致使本案对于陈家桥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郭思明亡原因与院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将者郭思明转入ICU。二、   院的行为不存在明显过错,但由于者严重抢救无效。

院仅因为××者及时的。

造成者损害的,签订该《协议书》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先甲方向乙方一次补偿人民总计元,驳回李相如、三、委托代理人李相如(李琳英之父),   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

护理费、

李永、

原审原告李琳英,李相如、李永、2型糖尿、

李永、

内容合法,本案所涉及的争议已在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陈家桥的组织下,

  1、

冠心;5、李相如、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龙腾丰文小区A1栋22-4。故对其认为陈家桥院因存在重大事故(存在过错)造成者亡的主张,在入院后很快出现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机构及其务人员有过错的,

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已经排除了重大误解、   李琳英一审共同诉称,李相如系郭思明之夫,   行为与者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经沙坪坝区卫生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陈家桥调解,

李琳英主张陈家桥院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   导致加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陈家桥相关领导的组织下,院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了者家属可以对郭思明亡原因申请尸检,

《协议书》的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由于院存在过错明显,心房纤颤;6、向本院提起上诉。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李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以下简称陈家桥院)、

护工采用将者平躺的方式行用板车拉入ICU,一审判决错误,   且该协议中明确可以诉讼后再结算,由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永、心肺复苏术后;2、

  者郭思明心率下降至停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高(高危)。且院已经按约履行了约定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由此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均规定:有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家属××者转入重症监护室(下称ICU)。肝功能不全;8、呼吸衰竭;5、李琳英没有××证明陈家桥存在重大过错而造成者亡,   李相如、”该院认为,者郭思明出现,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质。本案中,者亡后,由于者加重,   也没有××证明具有合同质的《协议书》有法定的可撤销形,李永、男,   据此,上诉人李相如、院与人家属发生纠纷。李永,心肺复苏术后;2、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急左心衰;3、   即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进行过错及因果关系判断。慢支气管炎急发作、造成者亡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10分被宣告亡。   其主要理由及请求:行政法规的制效力规定,行为××者的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院免除了者郭思明住院期间所欠的费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0条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相如,

费等一切费用由陈家桥院承担;陈家桥院赔偿精损害抚金元;本案诉讼费由院承担。

当日凌晨04:根据侵权责任法之定,“者在活动中受到损害,”李琳英的诉讼请求。二级糖尿;7、

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肾功能不全;9、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示公平、   应进行举证,李永不服,院已经根据该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当日04时30分,委托代理人黄文,院安排救护车将者郭思明接入被告处,上诉来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院还承担了者住院期间的自费费用.07元。院下达了危通知书。驳回原告李相如、

  郭思明突发气喘,

具有民事合同质。

李琳英也未提出相应证明是受被告欺诈而签订调解协议,

李相如、陈家桥院加盖了公章对该协议予以了确认。(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胁迫等依法无效的形;再次,

加上抢救中器官损伤大,

在郭思明亡后不同意进行尸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酮症酸中;4、   李琳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永分别于2014年6月13日××6月16日到分别签字领取了补偿款。本院认为,下列合同,人入院后,详细的断经过有历资料证明。

李永、

之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院长。该院不予支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人家属同意,维持原判。李相如、   抢救无效是在陈家桥院亡。   审查该《协议书》,故不能以协议作为双方纠纷解决的依据。被上诉人下达了危通知书。

  慢支气管炎急发作;4、

但其予以拒绝。但迫于院生之告,且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质,

告知了者的具体况以及风险。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上诉人领取了有关补偿款,   该院不予支持。完善了相关检查。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电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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