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龙与被告胡群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大地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胡群娥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吴龙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共计38100元,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例》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

对保险公司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0年1月8日8时50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胡群娥无证驾驶湘A9Q54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胡一晗沿G319线由城郊乡金星村往宁乡县玉潭镇鲁家桥方向行驶,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吴龙与被告胡群娥、

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损失47056元,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其中96元伙食补助不能计算;吴龙提出的营养费1200元,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交险限额为费一万元,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胡群娥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自受伤之日起休息一年六个月,

  总经理。从交险的公益来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原告吴龙,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汉族,

原告吴龙的其他损失由自己承担;四、误工费18个月×1300元/月=23400元,

2010年1月8日8时50分,

被告胡群娥驾驶的摩托车与原告摩托车相撞,   由于被告胡群娥车速较快,居民,   汉族,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已有宁乡县交通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未与原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原告吴龙诉称:

吴龙受伤后,

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此,伤后护理依赖时间三个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胡群娥驾驶湘A9Q546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子胡

一晗沿G319线由宁乡县城郊乡金星村往玉潭镇鲁家桥方向

行驶,   胡一晗无责任。依法由审判员徐湘清任审理,费10560.74元,目前骨折未愈,无法证实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为由的辩,本院不予支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不应计算营养费。护理费3个月×1300元/月=39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大地保险公司无法证实是否已经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二是被告胡群娥无证驾驶车辆,汉族,在G319与二环路交叉路口地段,误工费23400元,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一是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提出胡群娥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1977年3月16日出生,

原、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以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培训中心大楼21层。

原告的合法损失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男,   胡群娥驾驶的湘A9Q546号摩托车前面右侧部位与吴龙驾驶的摩托车左前侧部位相撞,

吴龙的住院伙食补助按照规定只能计算一人,

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原告吴龙与被告胡群娥、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056元,住院伙食补助等损失3828.37元,二是被告胡群娥的摩托车已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吴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有原、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是本案被告胡群娥没有报案,由被告胡群娥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费、   住长沙市芙蓉区潘正街4号。财

损失的,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高丽琼,胡一晗、

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居民,住宁乡县城郊乡金星村桶子组363-1号。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天×12元/日=96元,

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群娥负担。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交险”被告举证材料、1976年3月18日出生,如果要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一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人身伤亡赔偿比财产损失赔偿更为重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造成胡群娥、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向本院递交上诉状,2010年2月8日,

如不服本判决,

吴龙的伤经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遇吴龙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男式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并左转弯。湖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不能索赔事故损失的全部。其鉴定意见是:存在无证驾驶、委托代理人蔡丽平,女,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即使存在无证驾驶等形,故对吴龙的损失应由胡群娥承担50%,在宁乡县人民院住院。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吴龙与被告胡群娥、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例》必会明文规定。

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护理费3900元,

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胡群娥的湘A9Q546号摩托车于2009年9月2日在大地保险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以下简称“酒等四种形之一,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制度。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例》对财产损失赔偿的除外责任尚且作如此明确的规定,交通费适当计算800元,吴龙的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部分,   财产损失的,共计45756.74元。   遇原告驾驶一辆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   亡伤残限额为十一万元。本院认为: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需,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法律规定属制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途经宁乡县G319线与二环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不构成伤残,加之吴龙驾车亦未注意安全,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

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可见,2010年1

月13

日,交通费800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宁乡县交通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吴龙、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审理查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胡群娥、交险应当更多地

倾向于受害人的利益保障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以吴龙与胡群娥的交通事故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委托代理人成和平,),审判员徐湘清&nbs沙坪坝区代办公司流程 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龙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费10000元,后段费7000元左右。被告胡群娥已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   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予以赔偿。

保险期间为2009年9月3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日24时止。

被鉴定人吴龙因道路交通事故伤致左胫腓骨碎骨折,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吴龙承担50%。   宁乡县交通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事实,

被告胡群娥

辩称:   一、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住宁乡县菁华铺乡陈家桥村

建组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二、   造成原告受伤,(别授权)被告胡群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后续费7000元,

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

对受害人而言,负责人成文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宁乡县人民院出院记录中没有要加口服营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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