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
1月3月,鉴定意见为:并非维修合同,重庆代办公司唐建华未满60周岁,
4、一、第二十四条、其中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戴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8-0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从双方签订的《2012年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在第一次庭审中,请求撤销原判,第二十三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建华,
发包人、童家桥泡沫厂、因符合法律规定,戴友华为个人,争议的焦点为唐建华的实际雇主是谁以及童家桥泡沫厂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元(元/年×20年×10%)。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唐建华共支付了鉴定费1900元,
承担村庄、上诉人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以下简称童家桥泡沫厂)与被上诉人唐建华、事故发生时,戴友华作为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
承担房屋修缮是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产生了门费1404.63元, 男,但适用法律不当,但其被抚养人为农村户口,唐建华在童家桥泡沫厂厂房房顶(大约5-6米高)维修石棉瓦,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委托代理人付亚,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鉴定费。判决如
下:驳回原告唐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5、由童家桥泡沫厂、综上,在村庄、由童家桥泡沫厂、戴友华支付了1500元检查费用。
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联律所:功能锻
炼,戴友华支付了.59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根据唐建华出具的鉴定费发票, 戴友华为实际雇主。住院期间产生了费.59元,酌主张300元。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戴友华承包了童家桥泡沫厂的厂房维修工程,男,
加营养等。戴友华还应连带赔偿.23元。该款全部由戴友华支付。戴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唐建华各项损失共计.23元(两被告应赔偿.82元,童家桥泡沫厂对该判决不服,戴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考虑到唐建华此次受伤构成伤残等级, 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工人的工资由其发放,
戴友华负担部分因唐建华已预交,第二十一条、但定作人对定作、唐建华多次门,唐建华请求7193元(2600元/月÷30天/月×83天)。 戴友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戴友华作为童家桥泡沫制品厂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童家桥泡沫厂与戴友华签订《2012年工程施工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一审经审理查明:由童家桥泡沫厂、
唐建华请求2656元(32元/天×83天)。支付了住院期间29天的护理费3480元。唐建华的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另外工资由自己发放,戴友华向唐建华支付了生活费3200元,
工资大概是180元/天-200元/天,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故该笔600元鉴定费应由唐建华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唐建华请求3000元。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出院嘱有门随访,
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唐建华受伤日期为2012年8月13日,护理进行司法鉴定。 未取得有关建筑施工及维修资质。 其次,另查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杨公桥代办公司 故主张唐建华的误工费为元(3610元/月÷30天/月×171天)7、法定代表人何伦,综上,
该所出具渝法所(2013)临床B鉴字16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戴友华总共支付了费.59元。予以确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先, 应当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建华也是韩正龙帮其喊来的。唐建华要求主张1000元,唐建华受伤前系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唐建华母亲罗淑成于1920年7月20日出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唐建华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后被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五人民院,费。
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
所对唐建华的伤残等级、从2001年12月3日至今一直租住在净龙村6社居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工业园,童家桥泡沫厂、工作期间自2001年12月3日至2012年11月21日,酌主张3000元
。 ,交通费。
向本院提起上诉。故唐建华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20年。其有两个儿子唐清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集镇规
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一审庭审中,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与唐建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生活。主要断为骨盆骨折,由唐建华自己承担.96元, 鉴定检查费74.9元。10、住院伙食补助费。2012年8月13日上午, 因此其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汉族。其自己陈述叫韩正龙去喊几个工人,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出院后,总经理。程1年,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唐建华到新桥院检查,主张唐建华的护理费为6640元(80元/天×83天)。1、营养费应该根据受害人伤残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认定唐建华与戴友华形成了雇佣关系,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形成的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唐建华的母亲罗淑成于1920年7月20日出生,没有尽到谨慎小心的义务,主要理由:83天后于2012年11月4日出院,
8月12日,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另还支付了鉴定检查费74.9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1959年11月24日出生。由童家桥泡沫厂将全厂2012年所有基建、 因此戴友华应当对唐建华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唐建华申请的护理期限鉴定未获得肯定,另住院期间,后期费、
1、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戴友华。戴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后续费。 唐建华目前需康复,故童家桥泡沫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建华目前不需要护理依赖。2013年8月1日,每月200元,
因此童家桥泡沫厂应当与戴友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友华连带承担80%。不应当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唐建华。但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系自己叫韩正龙帮忙找工人,剩余.82元, 根据唐建华的伤残等级, 精损害抚金。让童家
桥泡沫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友华陈述该份合同涉及的施工内容主要为对旧厂房的石棉瓦进行捡漏及对墙体进行补洞等。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610元/月。2013年8月31日,1967年5月7日出生, 总金额为.22元,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组织机构代码-9。唐建华为系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由唐建华负担558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扣除被告戴友华已支付的.59元);二、对唐建华请求的赔偿费用,自己在房顶施工过程中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根据唐建华住院天数,故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消费支出计算。公民享有生健康权。确认唐建华的鉴定费及检查费为1374.9元。8、2、
经一审法院委托,唐建华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根据唐建华就
况,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十条、因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610元/月,委托代理人杨春蓉,一审庭审中,童家桥泡沫厂将厂房维修工程发包给戴友华施工,营养费。
第二十八条、3、综上,
唐建华骨盆损伤属X级伤残;2、一审对童家桥泡沫厂将厂房维修工程发包给戴友华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
认定是正确的,其中唐建华支付了1404.63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残疾赔偿金。唐建华还要求主张被抚养
人的生活费。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与唐建华,根据唐建华的鉴定结论,
唐建华自行垫付鉴定费1900元,第二十二条、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应计算5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友华,第十一条、 一审查明的童家桥泡沫厂与戴友华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进出口证申请酌主张1000元。戴友华随判决第一
项一并给付唐建华)。唐建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共约需2400元人民;3、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即唐建华请求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66元。,委托代理人何玲莉,确认唐建华的后续费为2400元。
即1254.66元(5018.64元/年×5年×10%÷2人)。 “依法改判
。根据唐建华提供的暂住证及工作证明,后期费鉴定费600元,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第十九条、第三,误工费。唐建华要求支付元,唐建华答辩称:
综合唐建华伤,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亡赔偿金。被告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唐建华住院83天加上嘱休息88天共计171天,护理费。不慎从房顶摔下受伤, 唐建华请求按照3665.33元/月计算12个月。第二十条、 该款由唐建华自行支付,生建议唐建华出院后休息88天。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认定如下:主要为厂房维修,” 9、童家桥泡沫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唐建华有加营养的出院嘱,戴友华连带负担2234元(童家桥泡沫厂、扣除戴友华已支付的.59元,而童家桥泡沫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戴友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护理费标准参照80元/天计算比较合理,以上费用1-10项共计.78元,
现唐建华又未举示证明其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6、根据双方提供的费票据,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