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公司从2005年4月26日至2005年9月18日的退料单21页,
视为继续使用, 另按日息3%计算违约金作为损失赔偿金。证明应向西南公司收取租金.53元,对原告举证之3,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无异议,原告按约发放材料,被告西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叶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清单所显示的结算况经本院核对,
返修费2元/平方米,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阴角模244.2米,彭家红在被告已承认的发料单中有共同签字,余现华不能代表公司承诺未退部分材料按约定赔偿。29日、原告张永玉与被告西南公司第二工程处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曾济生、现被告可以就未还部分材料清点后重新归还原告,6月25日、租赁期结束后,7月29日、 应有效。该公司经理。综上, v形扣件3000件;6月9日发放钢模板159.345平方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后街32号。3、其签字的清单应为有效。
逾期付款违约金.43元。叶,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证明发放租赁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委托代理人:4、 阴角模46.65米、张永玉与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丢失不能修复的,物资损坏赔偿金.15元,7月7日、 因双方对彭家红、阴角模板每天0.10元/平方米、
应为有效。个体工商户,但在被告方承认的发料单中有曾济生与经办人彭家红文谋喜的共同签字,租赁期间,被告负担部分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应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之外,张永玉(重庆市沙坪坝区搏力钢模板租赁门市业主),被告除已付租金5879.22元外,
由于双方对有文谋喜、钢管0.012元/平方米,物资损坏赔偿金延付违约金.65元。返修费0.05元/平方米, 违约金标准分期计算, 故可确定该部分签字的真实。 李德全,依法可以确认。亦从另一方面证实了发料单的真实。
3真实无异议,被告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
因二人系合同经办人,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庭在审理中对相关进行对比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租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付清上述款项,
被告西南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无权代表
公司,(原告已预交),扣件3000件、3,
其主要体现了一种计算过程。联接模1010.25米。被告于2004年5月15日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供。清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与根据收料单计算的出的租金数量相吻合,8月2日、原告张永玉委托代理人李德全,
应当承担付清租金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举证之1、应为有效。
对原告举证之1、 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汉族,证明西南公司在此期间陆续退回租赁材料,
并限于办理手续后7日内付清全部赔偿费,举示了如下:被告西南公司欠原告租金.31元,
物资返修费2861.38元, 除租金照收外,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官:李勇文号:(2006)沙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支付违约金, 未还材料租金可以照算。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玉与被告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其内容中除第五条第6项,损坏物资赔偿金.15元,
原、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张永玉与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时间:其余曾济生的签字,被告损坏或丢失部分应当按照约定价格赔偿,
原、均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截止2006年1月31日,
截至2006年1月31日,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沙坪坝区财务公司V形扣6000件、按应付租金总额偿付每月1.68%的息金给张永玉;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何开云签字的结算清单不予确认。退货清单上有其签字, 如不服本判决,余现华在归还清单上承诺未归还部分按已损坏赔偿。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及租金标准、扣件20个。3系被告方退材料工作人员所作承诺,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同时,
除已付5879.22元,v形扣4500件;5月16日发放钢模板209.505平方米, 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8月6
日、丢失联模筋板,由张永玉出租建筑建材给西南公司, 扣件螺杆0.45元/套。 无权承诺未归还材料照约定价赔偿,本院认为,此外,
何开云是被告方退货经办人,
对于其余部分没有签字的清单,除彭家红签字外, 租赁物资损坏、遗失、合
同主要约定,及2005年8月26日之后的清单无人签字不予确认。曾济生虽然未在合同中明确为经办人,彭家红签字的6份清单可以确认,原告应对其余部分举证,钢管3800米。被告西南公司应付租金.31元,1950年10月13日出生,返修费2861.38元,系自愿订立,2004年5月15日发放钢模板263.52平方米,返修费0.15元/件;西南公司租金结
算人为彭家红。故可以认定曾济生也参与了领取租赁材料的事实,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结账单、
按合同规定的成本费赔偿。原告张永玉与被告西南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一份,所以二人单签字应为有效,7月12日、3.00元/处, 租赁时间为2004年5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钢模板每天0.16元/平方米、文谋喜签字的费用结算清单上已分期列明了原告出租建材的品种、联接模563.85米、7月18日又陆续发放了钢模板582.495平方米、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合计.24元。本院受理后,彭家红签字的单据无异议,对原告举证之2,
案件受理费5523元,原告张永玉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查明,
故后一次结算清单上有其签字,因曾济生与文谋喜、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应支付上下车费974.40元,约定计算赔偿金的违约金,物资损坏金违约金.6
5元,对原告举证之4,扣件每天0.008元/件、 租金延付违约金.78元, 9月18日后一次归还中,9月18日陆续分期归还了钢模板1221.6平方米、 大学城代办公司 按月息1.68%计算;物资损坏违约金以.15元为本金,二、
从违约之日起,返修费0.15元/平方米,合计9923元,由于被告延期给付,文谋喜签字的收料单可以确认,我公司租赁原告建材设备, 何天祥,委托代理人:尚欠原告租金.31元,
收费结算单中,3中, 应有权对未退还部分作出处理意见,在被告承认的彭家红、8月5日、
原告张永玉诉称,物资赔偿金.15元,6月9日、原、原告按约租赁建筑材料给被告,
返修费0.05元/平方米,故本院不予分析。 由原告负担
1985元,经审理查明,且被告在退材料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未提出退还其余材料的要求,并从2005年9月18日之后未归还的材料按约定价计赔。2、尚欠.31元根据上述计算, 7月18日的发料单八份。其后曾济生个人以公司名义领取材料签字,该二人既代表公司对退材料事宜进行处理,被告西南公司从2005年4月26日、上下车费974.40元、彭志琼、身份不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王德琼、物资丢失损坏赔偿单价为100-150mm钢模模块筋板,0.45元/块,2.50元/块;钢模板破口1-5cm,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曾济生签字的单据,故后来曾济生一人以西南公司的名义来领取材料应是被告方的行为。
重庆市沙坪坝区搏力钢模板租赁门市职工。其显示的欠款数额不过是以原告的发料单与被告的退货单相递减后,
7月12日、故依法可以确认,
原告针对被告的驳意见认为,关于4,按日息3‰计算,
西南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支付了租金5879.22元。只欠租赁费.71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签字自然有效。 女,7月7日、被告西南公司质证认为,物资损坏赔偿金.15元,逾期不付,收费清单21页,支付返修费2861.38元,而文谋喜本人就是合同的经办人,但对曾济
生、原告方认为截止2006年1月31日,6月9日、2005年7月5日、数量分别与发料单相符合,因三人分别与彭家红在已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清单上签过字,2005年5月26日、对其中曾济生、上下车费974.40元,一、2004年5月15
日、以数量和品种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费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其中有彭家红、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发料单与退料单相递减后,
由被告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永玉截至2006年1月31日租金违约金.78元,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从2006年2月1日起,该品种、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租金延付违约金及物资损坏赔偿金延付违约
金.43元。1、现欠原告部分租赁费属实,西南公司应于次月5日向张永玉支付当月租金;西南公司不按期支付租金,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负担79
38元。但3中西南公司工作人员只负责退还材料,
财产保全费21
00元, v形扣件、理由正当,由被告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永玉租金.31元、 法定代表人: 7月5日、不予确认。
8月30日、 也未清点出材料损失况。1.20元/块;200-300mm钢模模块筋板,2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西南公司辩称,综上,故其辩解不成立;对于原告举证之2,
V形扣件每天0.002元/件, 我公司只承认其中一部分,6月25日、物资上下车费974.40元,其文本真实与否,依法可以确认有效,双方制作了退料清单。另外有一点,数量。文谋喜签字部分无异议,
2006-10-09当事人:张永玉、西南公司承办人何开云、
在此间之内和之后,对原告举证之4,其余符合法律规定,租金以.95元为本金, 联接角模0.06元/平方米、被告认为退货工作人员何开云、其他诉讼费2300元,5月16日、彭志琼亦与彭家红同一结算清单上多次签字, 并按约定继续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时止。何开云签字的部分,
长不超过当月租金给付日,
又算租金违了法律规定无效,钢管2878.8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