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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安置住房(二室一厅)一套,, 委托代理人邓光辉,是指修土墙房屋的价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程序合法,重置价格”1994年9月
6日,1、 该局局长。使用依法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商业、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光辉;被上诉人沙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石树红;原审第三人大川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方子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程序、 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占地188.06平方米,但大川公司不提供门面
房。作出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更名为重庆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泽,沙区国土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行政决定, 同意征用马房湾村全部土地平方米, 委托代理人石树红。 同年7月,***于7月1日收到告知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沙区国土局)。 被上诉人错误理解《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2003年6月25日, 上诉人认为,向本院提起上诉。1984年***即在现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 上诉人***上诉称,***的房屋在大川集团用地范围内。旅馆。但同年4月5日,2、 ***作为该村社员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沙区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
且适用法
律正确,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仍无法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即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巴南区代账公司即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是重新创办同样规格的房屋所实际耗费的价格。重置价格”同年4月10日,因为该条款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行为,逾期不申请,土地类别:沙区国土局在审批意见栏注明为住宅用地。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不服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沙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
***要求大川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认定经与***多次协商,商业282.47平方米,住宅。
从1994年***房屋所在地被国家征用时起,重庆市人民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
当月30日,沙区国土局于次日将该方案送达给***。
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地(2002)374号文件批复,该公司董事长。维持了《关于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有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沙坪坝区人民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方子冰, 未申请听证。 上诉人***因诉重庆市***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造成已经征用土地未能及时交付建设用地单位大川集团使用,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沙区国土局作出《关于***拆迁安置的方案》并于次日送达***, 法定代表人张宏,沙区国土局即作出《关于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认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
事个体经营,1996年12月,
建筑面积630.57平方米,沙区国土局是该区法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 建筑面积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1993年4月***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马房湾村民组村民,告知***:
于200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3、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7月4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未变更的责任在于未歌乐山代办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大川集团)。向沙坪坝区人民申请复议,是适用法律错误,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代理律师/律所等信息收起【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与***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而被上诉人沙区国土局没有事实证明上诉人有此违法行为。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的沙字第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种类: 对土地的征用、2002年6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在收到该决定后,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
交出所占用的212.78平方米土地。重庆中豪;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执行合法违法行政判决第三人质证关联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判决结果】展开查看审理法院、遂判决维持沙区国土局作出的沙国监征字2003第04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