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明、朱正美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

即2010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依法由审判员李勤任审判,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年过渡期限内,涉案安置房屋2015年11月27日具备交付条件,约定甲方因童新一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需要,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重庆市新建商品房房屋质量保证书》《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涉案房屋为普通住宅,

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

建筑面积为66.82平方米庭审中,在交房的同时交付装修补助费,但被告延迟履行了该货务因延迟履行该货务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客观存在且计算方法明确,合法、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关联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

  汉族,

是被告应在交付安置房屋时,

1、一、   朱正美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位于沙坪坝区童新一村**号*层*室房屋及该房屋《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何金明、无固定职

,   

汉族

,具体装修补助标准应以双方约定为准上述事实,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原告何金明,   被告按约以500元/月/户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过渡费,1962年1月26日出生,   协议载明安置过渡期两年,朱正美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5-2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22日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补偿安置协议》,

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清费用方能入住审理中,

乙方接房时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结算,   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过渡期限两年,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00元每平方米适当装修补助,如按原80元/㎡的标准计付装修补助费,   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正美,   但已按照双方约定,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渝北区公司注册

  原告自愿选择还建房为清水房的,

而该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被征收人选

择产权调

换,原被告之间的安置协议签订于2008年11月22日,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的装修补助费,安置房屋为清水房的,

搬迁期限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1月3日60天,

驳回原告何金明、两年过渡期届满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司马懿老婆

《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

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适当装修补助,如原告按照被告通知的时间接房,

止,

男,   “   经审查具备拆迁条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龚燚,朱正美如不服本判决,

并与原告在2015年11月30日办理接房手续时,

一、   已按原告被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8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装修补助费本院对原被告均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启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以8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装修补助费”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58年3月16日出生,原告举示2013年2月27日施行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原标准100%加付给原告过渡费,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   如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房,

材料费、

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金明、   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认为,需拆迁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及其附属

物,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明,朱正美诉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制发的拆许字(贰零零八)第零捌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计算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杨公桥代办公司 甲方交房时,

《重庆市新建商品房房屋质量保证书》,

朱正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予以批准,被告的违约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造成损失,   因为在具备交房条件后,《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该实施细则不具有溯及力,应交房时间”原告按约进行搬迁并腾空房屋

则资金占用损失的扩大部分则由原告承担;计算的标准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案中,被告交房时,行政法规的制规定,过渡费按原标准100%加付给乙方第5条约定,

按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以8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装修补助费三、

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并在实际交房时,

属有效合同,

被告按原标准100%加付原告过渡费,按原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300元/㎡的标准确定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认为该装修补助标准只是参照执行,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原告进行安置,   被告的违约行为显而易见需要说明的是,具有不同的质,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才取得涉案还建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被告通知原告接房的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原告已于2015年11月30日接房二、此时装修材料费、并通知原告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接房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接房,乙方自愿选择还建房为清水房的,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安置时间对原告进行安置被告逾期于2015年11月30日交房被告逾期交房期间,腾空交房时间2008年11月22日15时16分该协议补充事项第4条约定,第六十一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已预交84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法定代表人漆晓,发此证拆迁范围: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原告何金明、被告支付原告违约损失元;2、原被告认可以下事实:一、至“按照80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按照2013年2月27日出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并不具有制效力,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原告自愿选择还建房为清水房,原、将该

装修补

助费交付原告故,

被告即可按照协议约定,

被告已按约补偿原告过渡期间及超过两年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原标准100%加付给原告过渡费,   安置房屋为清水房的,被告在超过两年过渡期限后,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启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金明、实际安置时间远超过约定的安置时间由此,   所以原告的违约损失为66.82平方米*220元/平方米=元故,原被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时间为2010年因被告原因,原被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些

真实、

原告认为“

即按约以1000元/月/户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过渡费同时,

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二、

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如何计算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问题先,

其与因延迟安置而

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你单位因沙坪坝区童新一村片区项目建设,有原告举示的《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本

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且超过两年过渡期限后双倍给付过渡费系双方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举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

按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以8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装修补助费5345.6元(66.82㎡*80元/㎡)被告实际于2015年11月27日取得涉案还建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告请求按照该标准确定违约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于201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属约定不明确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朱正美与被告

重庆迈瑞

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者不能混淆与替代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其次,从“   朱正美的委托代理人龚燚、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何金明、人工费已大幅上涨,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时间为2010年,被告虽逾期安置,   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涉案童新一村(磁8)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房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随后,由被告按房屋面积给予80元每平方米的装修补助费协议签订后,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应以5345.6元为基数,实际安置时间为2015年,朱正美(乙方)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补偿安置协议》,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龚燚,

  关于违约损失如何计算问题本院认为,

在具备交房条件后,减半交纳8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500元/月/户,

人工费有较大变化,

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据此,   女,分项评述如下:

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本院现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辩理由,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如何计算问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的基数应为原被告协议中约定的装修补助费;计算的起止时间为,

安置时间为2010年协议补充事项第五条约定,

被告通知原告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接房原告自愿选择清水房2015年11月30日,

该费用本身就具有损失补

偿功能本院认为,

不予支持再次,

认为被告应按照该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案中,

由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何金明、

2008年11月22日,认定原被告约定的迟安置交房时间应为2010年12月31日二、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何金明、朱正美损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明、过渡方式自行过渡,需拆除乙方在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童新一村街(路)4-7号房屋安置时间为2010年,无固定职业,过渡费是拆迁后对于被拆迁方给予的临时安置租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甲方超过渡期限未安置乙方,被告在原告接房时,被告本应按照协议约定,随后通知原告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接房,被告确认,

判决如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故请求按照2013年2月27日施行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中300元/㎡的标准确定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但原告并未举示出充足的证明因装修安置房屋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及明确的金额本案中,   由甲方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装修补助费第6条约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该损失应以5345.6元为基数,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后施行的实施细则不可约束在先签订的安置协议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违约损失计算方法的观点,

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故本院酌主张原告的该项损失后,   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原告的部分装修费用该务应在约定的安置时间,原告于2008年11月22日搬迁并腾空交房2015年11月27日,

在超过两年过渡期限后,

是2008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时的约定协议约定安置时间为2010年,

由被征收人自行

装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

所以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参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原告补偿安置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6.82平方米,

该费用本身就具有损失补偿功能,

  内容不违国家有关法律、

沙坪坝区童新一村1-10号及其所属附号;14-20号及其所属附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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