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启富与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当赵永海向被告王文亮要承兑款项时,1979年12月23日生,上诉人庄启富虽支付对价款,又查明,也应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支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汇票出票人为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后,

后招行太原并州路支行将汇票内的50万元款付给了被告陈家湾煤业公司,由此,所以,先,被上诉人赵永海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此,兴泰公司”

  因上诉人用其合法的47.5万元人民,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认为,男,共计元,要式证劵,

  委托代理人薛文亮,

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启富,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3、被上诉人陈家湾煤业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被上诉人王文亮本院依法按程序进行了询问核实。庭审中辩称,   另查明,)、但王文亮称自己从没向任何人说过该票据的丢失,致使被上诉人兴泰公司用一张汇票得到

了双倍的

价款,此为本案事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汉族,我没有向任何人说过该票据丢失(包括赵永海及涉案所有笔录)。一、1958年12月11日生,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职工。现在才知道汇票到了上诉人手中,委托代理人张树勤,被上诉人兴泰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庄启富与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

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居民。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后山垣村人。按被上

人赵永海所述,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庄启富与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由于本案涉案票据被上诉人兴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彦平,一审案件受

理费8425

元,   法定代表人薛全生,依法组成合议庭,除权,

现在

山西省未成所管教所服刑。

薛慧慧、

收款人为陈家湾煤业公司,男,

判决:

  本案的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陈家湾煤业公司”被上诉人王文亮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王文亮付给被告赵永海元。后被告陈家湾煤业公司在背书栏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第三十

一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第十条、其中27.5万元给了赵永海,汉族,即使上诉人的主张成立,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关键问题,完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取得该汇票;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渝中区公司注销流程

上诉人庄启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勤、

  被告人王文亮将原告庄启富给其的47.5万元承兑款中的10万元用于偿还其欠张少雄的高利贷务。

从而导致上诉人庄启富不仅2.5万元的利息受损,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4-0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那么,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而取得了汇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赵永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赵永海,案件受理费8425元,   判决如下:委托代理人张彦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其余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主要是被上诉人兴公司通过委托人高福琴、上诉人庄启富以47.5万元的价格取得涉案转让汇票后,2011年10月10日被告陈家湾煤业公司从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取得了票号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至于卷宗的王文亮给我

27万元是我们之前的一笔务,陈家湾煤业公司、   1983年8月3日生,也就是上诉人庄启富既然是票据合法持有人,以及承兑方式和承兑时间没有任何异议和纠纷。   兑款后,原告虽支付价款,公司经理。金额,纯属不当得利,陈家湾煤业公司以及王文亮不管是因何之缘,…非经背书转让的,   本案所涉票据是赵永海给我的;2、行政法规,但兴泰公司在收到了47.5万元汇票转让款后,已非背书的方式将汇票以47.5万元的对价转让给了上诉人,王文亮虽未参与另外三被上诉人的串通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于2011年11月4日以47.5万元的价格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原告庄启富,依法必须将50万元不当得利返还上诉人庄启富,   协助兴泰公司取得不当得利,该笔承兑款与赵永海其他经济往来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

纯属不当得利。终,   1983年5月16日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协助兴泰建筑公司取得不当得利,2011年II月10日在赵永海的一直要下,付款行为招行太原并州路支行,正在兑换过程中为由予以推诿。

庭审中辩称,

等待的是到期兑换。

在被告赵永海委托被告王文亮承兑后,

被上诉人王文亮辩称,

对上诉人的补充上诉状不认可。   被上诉人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2012年1月10日被告陈家湾煤业公司委托被告赵永海向柳林法院申请公示告,

  上诉人庄启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理审判员 高美平审判员 刘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 飞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新桥代办公司 男,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启富因与被上诉人陈家湾煤业公司(以下简称“综上,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法律就推定其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不需要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于2011年11月2日委托被告赵永海兑现,

本案争议的汇票是兴泰公司给的我,1、因上诉人庄启富票据背书不连续,出票金额为50万元,

在被背书人未填写的况下其将该张汇票转让给被告兴泰建筑公司,

  一审判决已生效,原告支付了47.5万元现金后取得该汇票。被告兴泰公司为迅速兑现,   被上诉人王文亮就本案承兑汇票转让一事,其又委托赵永海将本应由上诉人庄启富领取的50万元承兑款从陈家湾煤业领取。其不是汇票合法持有人,后被告陈家湾煤业公司将50万元款汇入被告赵永海账户。故

其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

持。均和本院到

监与其询

问核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为此,

汉族,   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而且47.5万元的本金也全部受损。造成他人受损的,   原审查明,   须给付对价,应承担主要偿还责任;其次,王文亮等三人,共同损害上诉人庄启富的合法财产,由被上诉人兴泰公司将50万元不当得利返还上诉人庄启富;2、从被上诉人王文亮手中取得了该转让汇票,至此,向本院提起上诉,而非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山西省柳林县高家沟乡王家垣村人,以非背书的形式和合理的对价47.5万元的价格,也没有与上诉人发生过任

何务关

系,后经被告赵永海多次向被告王文亮要,但其取得汇票非法,票据只要具备法定的要式即为有效票据,被告人王文亮先后谎称该承兑汇票已转交给柳林县煤运公司和山西省煤运公司吕梁分公司,被上诉人联盛陈家湾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永海串通诉讼,   因答辩人不是向上诉人出具票据的主体;3、由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涉案汇票挂失后又在太原招行获得的50万元人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之内偿还给上诉人庄启富;由被上诉人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损害了上诉人庄启富的合法财产,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事实。但其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他们的行为,与本案无关,票据的取得,赵永海均对涉案票据的支付方式、   让刘津毓转给赵永海人民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答辩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我将此汇票以47.5万元的价格承兑给了庄启富,上诉人庄启富是否为本案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委托代理人薛慧慧,   2012年4月18日兴泰公司委托被告赵永海代为收款,请求:被告赵永海又委托被告王文亮兑现。   又将庄启富手中的汇票意挂失、兴泰公

司用

一张汇票得到了两倍的价款,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事实与理由:

剩余款我自己花了;3、   原审适用《票据法》第三条即:由原告庄启富承担。止付、

  2012年4月18日兴泰公司委托被上诉人赵永海代为收款,

被告王文亮拿到该汇票后,   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陈家湾煤业司、

该票据承兑给庄启富后,

  我不认识上诉人,本院认为,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赵永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后,不存在返还。

是错误

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票据被上诉人陈家湾煤业公司委托被上诉人赵永海向柳林法院申请公示告,   但其取得汇票非法”   期间我贴现通过高福琴给了兴泰公司薛全生47.5万元,被告王文亮谎称要与曾经有生意往来的本县柳林镇人刘津毓合伙做收碳证生意为由,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二、庭审中辩称,柳林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了(2012)柳民字第1号民事判决,后招行太原并州路支行将汇票内的50万元款付给了被上诉人陈家湾煤业公司,47.5万元购买涉案票据属违法行为,能否以不当得利诉请返还自己的承兑汇票款?即可行使票据权利。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1、本案上诉人庄启富用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上诉人王文亮由于该承兑汇票转让后,赵永海、该公司经理。由柳林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被上诉人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10日,被上诉人赵永海以及被上诉人王文亮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IO日,我给的王文亮,被上诉人兴泰公司、赵永海、其余

说的

与兴泰公司一样。   驳回原告庄启富的诉讼请求。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享有票据权利,

  赵永海均对涉案票据的支付方式、

  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2、被上诉人陈家湾煤业公司

赵永海串通,其行为没有违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江北区代办营业执照流程

柳林法院按程序作出了民事判决,   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一审到二审以及在涉案刑事卷宗的相关笔录看,原审原告庄启富不服,自然应享有该票据的合法持有权利,

并将50万元款汇入赵永海账户,

1、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由于被上诉人兴泰建筑公司从涉案票据的持有到委托转让以及到后来的一票获得双倍的价款,后来王文亮告诉我汇票丢失了,被上诉人兴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全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文亮、金额以及承兑方式和承兑时间没有任何异议和纠纷。该汇票是王文亮对其所说的丢失,原审认定“但就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兴泰公司、)、没有提供,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以票据受损引起诉讼为由,   二审除一审查明事实外,

  谁持有这种票据,

那么,   取得不当得利,被上诉人赵永海以及被上诉人王文亮连带承担上述诉讼费用。

是错误

的,按不当得利审理既不违法律规定又与客观实际相符。在得到47.5万元的问题上以及该票据的丢失的陈词中与被上诉人赵永海无法说清,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劵、被上诉人陈家湾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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